[猫眼看人] 滴滴限制女性乘车时间,是不折不扣的性别歧视
11月6日晚间消息,针对滴滴顺风车试运营方案中女性用户被限制使用而引发的争议,滴滴出行总裁柳青发布微博表达歉意:作为一位资深女白领,也觉得现在的顺风车产品功能对女同学不太好用;但在安全问题上,是如履薄冰地试运行。(11月6日《南方都市报》)
滴滴顺风车重新上线引起广泛关注,其中关于限制女性乘车时间的规定,被不少网友批评为性别歧视。但也有知名媒体撰文认为这是迫于现实的无奈之举,“性别歧视”并非讨论的正确姿势。对此,我不敢苟同。我以为,滴滴限制女性乘车时间就是性别歧视,“迫于无奈”也不能成为性别歧视的理由。
针对此事,新京报发表一篇题为《“性别歧视论”不是讨论滴滴顺风车限时令的正确姿势》的评论文章,文章指出,限制女性乘车时间,不是为了限制搭乘权利,也不是着眼于性别歧视,而是基于复杂现实情形的迂回保障手段,或者说,是理想中的安全保障体系被现实给“加了码”。
它考虑的,是降低侵害发生几率。这很难治本,但有些无奈。
根据滴滴顺风车重新上线的运营方案,服务提供时段为5:00-23:00,其中女性乘车时段为5:00-20:00。也就是说,晚上八点之后滴滴拒载女性,但不拒载男性。这是正常人都能看得出来的性别歧视,怎么批评它性别歧视就不是讨论的“正确姿势”了呢?
当然,滴滴的出发点是好的,这样做是为了尽量避免女性受侵害。可是,出发点的好坏与行为性质的对错没有直接关系。2017年,郑州推出“女性公交专车”,其出发点应该是为了保护女性免遭性骚扰,但这种只许女性乘坐,不许男性乘坐的做法,难道不是对男性人格和权利的歧视吗?
同样的道理,滴滴顺风车规定晚上八点后拒载女性,但不拒载男性,这就是不折不扣的性别歧视,还有什么可辩解的呢?难道,非要把错的说成对的,才能体现“辩证思维”,才是讨论的“正确姿势”?
上述文章称,滴滴的做法是“基于复杂现实情形的迂回保障手段”,也就是迫于无奈。我以为,这也不能成为性别歧视的理由。
2018年5月、8月,郑州、乐清连续发生跟顺风车有关的命案,受害者都是年轻女孩。两起事件引起全国网友的批评,由于滴滴顺风车在信息审核、安全管理、投诉机制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,有关部门约谈滴滴并要求其整改。
如今,滴滴重新上线,就必须在安全保障上有重大改进,倘若还没有这个自信,那就应该继续整改,延迟上线。
上文称:“限制女性夜间出行,或许有善意初衷,但毕竟是治标举措。不是所有治标都该被置否,有些治标能为治标换取时间。”也有其他媒体人认为:“刑事案让一个公司来完全承担罪责其实是不理性的,凭良心讲滴滴做了很大的努力,在需求和绝对的安全中寻求平衡。”
实际上,没有人会苛求滴滴从根本上杜绝刑事案件发生,但与其说限制女性乘车是“以治标换取时间”,不如说是“以治标换取利益”。由于迫不及待要赚钱,才会在尚未有足够自信保障女性乘客安全的情况下重新上线,无非是为了早点回归市场,稳住自己的一席之地。
倘若滴滴把男性乘车的时间也调整为晚上八点之前,与女性保持一致,当然就不存在性别歧视,也可以理解为“以治标换取时间”。但估计它不愿意这样做,因为这意味着牺牲利益。
虽然主管部门没有把滴滴顺风车列为非法运营,但不可否认,跟一般的出租车相比,由于滴滴顺风车司机人员庞杂,在管理上存在先天不足。滴滴公司作为这种经营模式的利益所得者,就应该尽量弥补管理漏洞,提高乘车安全系数,而不能把利益留给自己,把风险抛给社会。
这就好比,有的共享单车只管赚钱,把管理的责任抛给社会,导致在一些城市的共享单车到处乱停乱放。
总之,滴滴顺风车差异化地限制女性乘车时间,就是性别歧视。滴滴应该懂得,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,如果想要做大市场,就要尽到应有责任,尽量保证乘客安全。毕竟,生命是第一位的,赚钱不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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